“依法防控”理念下的政府和公民责任
申 霞
肇始于春节前夕的新冠肺炎疫情仍在继续,有赖于党中央强大的精神引导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疫情应对伊始,习近平总书记便重点强调了“依法防控”的理念。并在此后每次疫情防控会议上,均对“依法防控”提出了具体要求。疫情防控背景下, “依法防控”理念的内涵是政府和公民个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为,如有违法,即可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追责。
一、“依法防控”理念下的政府责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善治”是现代、文明国家的标志,也是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几经辗转、矢志不渝追求的治国方略,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合法性工具。备受舆论关注的“大理市违法扣押征用途经大理的外省(市)防疫口罩”事件、“刑满释放确诊人员离汉返京”事件、“武汉市青山区竟然用垃圾车为居民运送集中购买的平价肉”事件中,涉事官员均被依法追责,彰显了我国坚定不移地进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决心。
疫情防控属于典型的公共事务,先秦时期统治者便将自然灾害引发的赈灾救济事务称为“荒政”,设有专职官员进行管理。疫情管控中,各级政府为辖区民众提供防疫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和公务人员的应尽之责。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要求各级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须牢固树立 “依法为辖区民众提供疫情防控公共服务”的理念,依法做出疫情防控行政行为。当然,法律永远滞后于鲜活的现实,如若尚无法律条文可以遵循,也须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履行保护辖区居民生命健康的责任。不可以维护公共利益之名,作出损害公民个人权利的行为,甚至是暴力执法行为。疫情防控工作千头万绪,防疫人员工作量大、工作时间长、心理压力大,遇事容易心情烦躁,如若缺失“依法防控”理念,则可能做出失控行为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依法防控”理念下的公民责任
随着近年来公民权利意识复苏,疫情防控中,人们往往更多地关注到防疫人员违法进行暴力防控的一面, 但少有人讨论遭受暴力对待的民众的行为是否违法。“良法善治”的要义是无论强者还是弱者,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的内涵其一是平等遵法,其二是违法平等追责,即不可因强势而凌驾于法律之上,亦不能因弱势豁免违法责任。
“依法防控”理念下,公民必须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遵法守纪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疫情防治时期组织和个人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新加坡《传染病法》规定了居民违法抛弃责任的后果:疫情防控期间,居民不按要求居家隔离可处1万元罚款,监禁6个月。“依法防控”理念下,公民的行为同样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做出,缺失了法律的约束,随意行为极易给疫情防控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3月11日,河南郑州市确诊1例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病例。在此之前,河南省已经连续保持12天的0增长记录,河南确诊病例仅剩一例,“清零”指日可待,有望降低应急响应级别,尽快全面复工复产。该病例故意瞒报、肆意意外出致使产生大量密切接触者的违法行为,不仅大大增加了疫情防控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制造了恐慌情绪,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现代文明国家,制定法律法规的初心首先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相对于掌握公权力的政府而言,公民个人无疑处于弱势地位,法律法规必须制订权利救济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救济渠道: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疫情防控不仅仅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场大考,对疫情笼罩下的每一级政府、每一个公务人员、每一个公民都是一场大考,能否认真落实“依法防控”,严格履行各自的法律责任是能否考出好成绩的关键。